中国射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射箭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ARCHERY ASSOCIATION,缩写为:CAA。
第二条 本会由全国开展射箭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射箭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全国射箭运动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爱好者以及关心射箭项目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普及和发展全国射箭运动,加强体教融合,为射箭项目在全民健身、奥运争光、产业发展和文化传承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世界箭联和亚箭联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增进同各国家/地区协会及射箭运动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友谊,推动中国射箭运动的普及和提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弘扬体育精神,提高射箭运动技术水平,促进射箭事业健康发展。
本会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行业规则、技术规范、团体标准,指导会员协会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鼓励、发展射箭运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比赛的竞赛管理;
(三)负责选拔和组织国家代表队,提高射箭运动水平,参加国际射箭比赛,攀登世界高峰;
(四)指导本项目后备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并负责管理;
(五)负责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注册管理、业务培训、等级晋升和资格审查的实施;
(六)参与研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审定全国纪录,办理申报手续;
(七)组织射箭运动科学研究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编制审定射箭运动教材和有关资料,对专项器材进行鉴定和推荐;
(八)组织开展射箭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九)宣传、推广、普及射箭运动,发展射箭运动产业,推动射箭运动广泛发展;
(十)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制定本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维护与世界箭联、亚洲箭联等国际组织的联系和合作,增进国际射箭运动的友好关系。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热爱射箭运动,本人有入会愿望;
(四)积极投入我国射箭运动的教学、裁判、竞赛等工作,为我国射箭运动的发展和提高作出贡献;
(五)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比赛和活动,代表本会参加有关比赛和射箭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五)遵守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履行反兴奋剂义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五)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会员、执委、专项委员会提出的提案;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执委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个人及单位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纠纷。本会具有管辖权的纠纷解决适用于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规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辖范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对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未及时处理的纠纷或者对做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5日第九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执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